一、下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
(一)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
二、企业重组,除符合本通知规定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外,按以下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被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二) 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三)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三、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因此,企业被吸收合并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的,被吸收企业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不需要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