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出租营改增之前取得的房产,增值税怎么征收?

华审网 2024-01-01 421次阅读
导读:
纳税人出租营改增之前取得的房产,增值税怎么征收?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取得不动产,包括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租入不动产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一、对于租入不动产取得时间,应按照租入合同约定的租期开始日计算。

二、对于纳税人通过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取得的不动产其取得的时间,应按照房屋产权证明注明的时间计算,没有产权证明的,按照合同约定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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