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您在开具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当月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的,按作废处理,作废需收回所有联次。 纳税人在开具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终止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
作废条件是指: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抵扣或未做用途确认。 开具增值税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代开的增值税发票也按上述规定的处理。
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成品油专用发票不能作废,只能冲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