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款已支付,但该保险公司其实是和另外一家企业共保的,保险公司和他的共保人分别给我开具发票可以吗?

华审网 2024-01-05 392次阅读
导读:
与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合同款已支付,但该保险公司其实是和另外一家企业共保的,保险公司和他的共保人分别给我开具发票可以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保险公司开展共保业务时,按照以下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一、主承保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全额收取保费,然后再与其他共保人签订共保协议并支付共保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向投保人全额开具发票,其他共保人向主承保人开具发票;

二、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共同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并分别收取保费的,由主承保人和其他共保人分别就各自获得的保费收入向投保人开具发票。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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