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专用发票具体冲红规定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红字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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