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免抵退税申报,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
《免抵退税申报汇总》、《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免)税正式申报电子数据、 下列原始凭证:
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以下未作特别说明的均为此联)(保税区内的出口企业可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简称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下同);
2、出口发票;
3、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应提供受托方主管税务机关签发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以及代理出口协议复印件;
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自2021年2月9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五条规定,此条修改为:
我省已按规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且分类管理类别为一类、二类、三类的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均可自愿申请开展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管理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