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符合条件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自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二、自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允许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二)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