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9%。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依据: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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