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系统在职在编干警的各类补贴津贴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

华审网 2024-01-09 517次阅读
导读:
法院系统在职在编干警的各类补贴津贴是否属于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中的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法院系统警衔津贴等不属于上述予以免税的范围,应依法和其他工薪所得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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