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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