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1、开票方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直接在发票管理模块开具负数增值税普通发票。
2、开票方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的,受票方为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仅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发票的,可由购销双方任意一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当受票方为非试点纳税人时,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起和确认)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 受票方未做用途确的,开票方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全额开具红字普通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