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因此,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其包含销售不动产在内的所有销售额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