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经销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通勤车能否简易计税按0.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华审网 2024-01-17 380次阅读
导读:
二手车经销企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通勤车能否简易计税按0.5%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自2020年5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由原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改为减按0.5%征收增值税。按照上述规定,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只有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才可依简易办法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你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通勤车辆,不属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规定的销售收购的二手车,不能适用减按0.5%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未抵扣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

因此,你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7年购入的、未抵扣进项税额的通勤车辆,仍可以适用简易办法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

依据:

关于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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