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自2023年4月27日起,除特定业务类型以外的浙江省(不含宁波)纳税人取得”电子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电子发票 (普通发票)”字样的数电票、纸质专票和纸质普票等符合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如需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务数字账户】-【发票勾选确认】等模块操作,不再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您可点击https://mp.weixin.qq.com/s/ciG8F9_4T8cNGG0297hcMg,观看操作视频。
特定业务类型(含成品油生产、成品油经销、因业务需要不使用网络开具发票以及使用第三方接口用票的企业)的纳税人继续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发票使用-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发票抵扣,选择办税人员并实名认证后,自动跳转至”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无需插入税控设备。建议使用法人或财务负责人的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
如需对办税员进行权限维护,请法人或财务负责人以企业信息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在【我的信息】-【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添加办税人员】模块添加人员并设置相应权限。被添加办税人员通过电子税务局的自然人业务入口进入【我的信息】-【账户中心】-【企业授权管理】-【待确认授权】做确认授权。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