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化肥属于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仍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39号)规定,其出口视同内销征收增值税。
出口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出口的库存化肥,适用本通知第一条的规定。
二、本通知所称的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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