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生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哪些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华审网 2024-01-28 343次阅读
导读:
企业发生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哪些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企业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第四条第(三)项规定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业务,应准备以下相关资料,以备税务机关检查。

(一)当事各方所签订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业务合同或协议;

(二)相关股权、资产公允价值的合法证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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