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上能够确认资产损失的外部证据包括什么?

华审网 2024-01-28 272次阅读
导读:
企业所得税上能够确认资产损失的外部证据包括什么?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是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者裁定;

(二)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

(三)工商部门出具的注销、吊销及停业证明;

(四)企业的破产清算公告或清偿文件;

(五)行政机关的公文;

(六)专业技术部门的鉴定报告;

(七)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定证明;

(八)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

(九)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等保险单据;

(十)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证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附件:

取消的税务证明事项目录 1.取消证明名称:中介机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取消证明原用途: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按独立交易原则向关联企业转让资产而发生的损失,或向关联企业提供借款、担保而形成的债权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及其相关的证明材料。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不再留存。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和相关材料。

2.取消证明名称: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中介机构专项报告 取消证明原用途: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特定损失时,需留存备查专业技术鉴定意见(报告)或法定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专项报告。

取消后的办理方式:不再留存。

改为纳税人留存备查自行出具的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签章证实有关损失的书面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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