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果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应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无论是单独收取还是包括在技术价款中,均应视为特许权使用费。
但如上述人员的服务已构成常设机构,对归属于常设机构部分的服务所得应执行营业利润的规定,对提供服务的人员执行非独立个人劳务的规定;对未构成常设机构或未归属于常设机构的服务收入仍按特许权使用费规定处理。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特许权使用费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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