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税务机关要与当地保险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换机制,联合对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对于违反车船税政策和相关征管规定的保险机构,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税务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通报当地保险监管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车船税代收代缴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1年第75号)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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