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采用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的,需要备案吗?

华审网 2024-02-02 471次阅读
导读:
企业采用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的,需要备案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企业境外所得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5号)第十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采取简易办法对境外所得已纳税额计算抵免。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期内,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备案资料,备案资料的具体内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号)第30条的规定执行。

二、企业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包括按照《通知》第十条规定的简易办法进行的抵免)时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如下书面资料:

(1)不同类型的境外所得申报税收抵免还需分别提供:

1、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需提供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

2、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需提供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以上提交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

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须重新提供;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一致,译本须注明与原本无异义,并加盖企业公章。

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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