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中国居民身份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为其“公民身份号码”。
(二)以中国护照为有效身份证明的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C”+“4位年份码”+“156”+“9位顺序号”+“1位校验码”组成。
(三)以港澳居民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香港地区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H”+“4位年份码”+“344”+“9位顺序号”+“1位校验码”组成。
(四)以港澳居民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澳门地区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M”+“4位年份码”+“446”+“9位顺序号”+“1位校验码”组成。
(五)以台湾居民通行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台湾地区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T”+“4位年份码”+“158”+“9位顺序号”+“1位校验码”组成。
(六)以外国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为有效身份证明的外籍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W”+“4位年份码”+“3位国家或地区数字码”+“9位顺序号”+“1位校验码”组成。
(七)其他特定情形下发生纳税义务的自然人,其纳税人识别号由“Q”+“4位年份码”+“13位顺序号”组成。
“其他特定情形”是指:
1、纳税人在未入境但在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收入,无法提供有效身份证件的情况;
2、持有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警)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军校学员证、军队离休干部荣誉证、军(警)官退休证、士官退休证、军队文职干部退休证的中国军人,但没有取得中国居民身份证的情况;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