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
二、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 国税发〔2003〕89号 )第二条
五、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