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对二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对三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经审核,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
对四类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退(免)税,税务机关按要求完成审核,并排除所有审核疑点后,应自受理企业申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结出口退(免)税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