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在办理2022年第四季度预缴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汇算清缴时可以补充享受吗?

华审网 2024-02-14 350次阅读
导读:
高新技术企业在办理2022年第四季度预缴时未享受税前一次性扣除和加计扣除优惠,汇算清缴时可以补充享受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第一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相关行次填报税前一次性扣除情况。

通过手工申报的,根据设备、器具购进情况,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第2 行”

一次性扣除”下的明细行次中,分别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 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和”高新技术企业购进单价 500 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事项及其具体信息。填报完成后,将”纳税调减金额”列次的合计值(第 3 行第 5 列)同步填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 6 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A201020)”中。

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可在《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优惠明细表》(A201020)的下拉菜单中选择相应的优惠事项,并填写具体信息,申报系统将同步自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A200000)第 6 行”资产加速折旧、摊销(扣除)调减额(填写 A201020)”。

第二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 类)》(A200000)第7 行”减:免税收入、减计收入、加计扣除”下的明细行次填报加计扣除情况。

手工申报的,在明细行次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按 100%加计扣除)”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的,申报系统自动填报相关事项及加计扣除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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