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应纳税款的计算,继续按照财税〔2005〕35号、财税〔2009〕5号、国税函〔2009〕46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财税〔2018〕164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股权奖励应纳税款的计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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