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可以“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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