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0号纳税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的规定办理免税备案手续后发生的相同跨境应税行为,不再办理备案手续。
纳税人应当完整保存相关免税证明材料备查。
如需办理请登录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我要办税】—【税收减免】—【税收减免备案】—【跨境应税行为免征增值税报告】进行办理。
依据:
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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