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核定扣除

华审网 2024-02-26 216次阅读
导读:
农产品核定扣除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财税〔2012〕38号文件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抵扣。

二、自2013年9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部门可商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特点,选择部分行业开展核定扣除试点。

三、试点纳税人可以采用投入产出法、成本法、参照法等方法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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