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4年7月1日起取消《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中第九条”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企业关闭撤销后,其占地未作他用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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