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应如何确认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所得税上是否属于免税收入?

华审网 2024-03-03 235次阅读
导读:
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应如何确认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所得税上是否属于免税收入?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国债利息收入计算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持有期间尚未兑付的国债利息收入,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

国债利息收入=国债金额×(适用年利率÷365)×持有天数

上述公式中的“国债金额”,按国债发行面值或发行价格确定;“适用年利率”按国债票面年利率或折合年收益率确定;如企业不同时间多次购买同一品种国债的,“持有天数”可按平均持有天数计算确定。

二、国债利息收入免税问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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