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增值税
(一)自然人出租房屋
1.自然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十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个体工商户出租房屋
1.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税额。
2.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税率为9%; 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征收率为5%。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十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三十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二、房产税 个人出租房屋,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税率为12%。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三、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占地面积乘以规定的每平方米年税额。
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印花税:按租金的千分之一缴纳印花税。
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个人所得税 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财产租赁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取得的所得,自2001年1月1日起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个人所得税前可以扣除的次序为:
(一)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纳税义务人在出租财产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和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国家预算调节基金、教育费附加,可持完税(缴款)凭证,从其财产租赁收入中扣除。
(二)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三)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
(四)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六、附加税费,增值税涉及的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计税依据为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1%、5%或7%计算缴纳。
教育费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3%计算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实际缴纳的增值税税额的2%计算缴纳。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为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自2023年8月28日起,证券交易印花税实施减半征收。
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租房屋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修订)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浙江省实施小微企业 “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