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补缴税款确因特殊困难需延期缴纳的,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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