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机动车类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蓝字发票均不允许作废,只能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允许作废。
2.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允许空白作废。
3.机动车类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蓝票、红票和空白发票,均不支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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