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1日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所得属于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的收入额在上述减征20%费用的基础上,再减按70%计算。
在预扣预缴环节,扣缴义务人在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20%计算。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文件附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税适用20%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将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