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通过网上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代开发票业务的,凡个人取得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相关个人所得税应由扣缴义务人接受应税行为凭发票支付款项时按税法规定代扣,并按规定办理扣缴明细申报,主管税务机关不在上述开票环节征收个人所得税。
主管税务机关应通过代开发票业务信息与扣缴义务人扣缴信息比对,加强代开发票业务受票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在个人申请代开发票环节,凡有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出租、二手房交易等业务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和印花税征收工作按原规定执行。
三、至分局办理股权转让业务的,不涉及代开发票。除了不动产租赁外的其他财产租赁所得,代开发票环节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
四、扣缴义务人,是指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六)财产租赁所得;
(七)财产转让所得;
(八)偶然所得。
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应当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所有个人的有关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除事项和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资料。
扣缴义务人首次向纳税人支付所得时,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纳税人识别号等基础信息,填写《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并于次月扣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报送。
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