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照一码户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向市场监管等部门申报办理变更登记。税务机关接收市场监管等部门变更信息,经纳税人确认后更新系统内的对应信息。
自2023年4月1日起,纳税人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后,无需向税务机关报告登记变更信息;
税务机关根据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变更登记信息自动同步变更登记信息。处于非正常、非正常户注销等状态的纳税人变更登记信息的,在其恢复正常状态时自动变更。
一照一码户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等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
办理材料:1.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1份(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1.非市场监管等部门登记信息发生变化:变更信息的有关材料复印件1份。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