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单位(非关联方)互相无偿使用对方房屋,是否需要缴税?

华审网 2024-04-05 234次阅读
导读:
两个单位(非关联方)互相无偿使用对方房屋,是否需要缴税?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单位以闲置房屋交换无偿使用对方房屋,实质上属于以自己取得的房屋租赁收入租赁新的房屋,双方虽然没有发生明显的货币行为,但交换的结果使一方得到另一方的房屋使用权,实质上发生了有偿服务。这种交换行为,按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四)用于股息分配;(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

二、企业移送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 )

三、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无租使用其它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关于对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应否征税问题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19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一条因此,非关联方互相无偿使用对方房屋,应按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房产税以及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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