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包括:
1、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2、银行联行往来业务。
3、金融机构间的资金往来业务。
4、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业务。
(注:根据财税〔217〕58号该条款自218年1月1日起废止)
二、金融机构开展下列业务取得的利息收入,属于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一)质押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二)持有政策性金融债券。
(三)同业存款。
(二)同业借款。
(三)同业代付。
(四)买断式买入返售金融商品。
(五)持有金融债券。
(六)同业存单。
三、商业银行购买央行票据、与央行开展货币掉期和货币互存等业务属于金融机构与人民银行所发生的资金往来业务。
四、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总机构、母公司之间,以及境内银行与其境外的分支机构、全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属于银行联行往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