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参加有奖储蓄取得的各种形式的中奖所得,属于机遇性的所得,应按照个人所得税法中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虽然这种中奖所得具有银行储蓄利息二次分配的特点,但对中奖个人而言,已不属于按照国家规定利率标准取得的存款利息所得性质。
支付该项所得的各级银行部门是税法规定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在其向个人支付有奖储蓄中奖所得时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
浙江省补充:个人取得的有奖销售、有奖集资、有奖债券、有奖竞猜等中奖收入,应按偶然所得项目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个人取得的银行、邮政有奖储蓄的中奖收入,在一万元以内(含一万元)的,暂缓征收个人所得税;超过一万元的,应全额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