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是台湾同胞,之前在苏州有企业,后来企业不干了。但是个人在苏州有房产,每年来住不超过一百天。但是没有婚姻、户籍等关系。个人在境内有银行存款。此个人属于居民个人吗?属于因经济利益判定为居民个人吗?
华审网
2024-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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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 个人是台湾同胞,之前在苏州有企业,后来企业不干了。但是个人在苏州有房产,每年来住不超过一百天。但是没有婚姻、户籍等关系。个人在境内有银行存款。此个人属于居民个人吗?属于因经济利益判定为居民个人吗?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1、税法上所称”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际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该个人是否属于我国居民个人,需要结合上述因素综合判定。
经济利益主要指个人的经济来源,工资薪金、投资等收益。
2.如果该个人根据国税发〔2009〕121号判定属于华侨,未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只是偶尔在中国境内居住,则不应认为是在中国境内有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