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
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
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可以通过浙江省电子税务局“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模块操作退税申请。
若确需上门办理的,请携带以下资料:
1、年度申报表(加盖公章);
2、退税申请表三份;
3、完税证明;
4、退税情况说明;
5、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