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规定的过渡优惠政策及西部大开发优惠政策的企业,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其他各类情形的定期减免税,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25%的法定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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