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四百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四十八个月。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三千六百元定额扣除。
依据:
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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