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纳税人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需要将当期发生的税控设备费及服务费抵减金额填写在第1栏第2列及第3列中,将本期需要使用抵税的金额填写在第4列中。
若本期应纳税额小于可抵减金额,则余额应该填报在第5列中。
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减税性质代码及名称栏次选择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抵减增值税;其它栏次填报与附表四相同。
3.《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 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
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9栏“应纳税额”与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之和时,按本期第19栏与第21栏之和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二、小规模纳税人
1.《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第16栏“本期应纳税额减征额”:当本期减征额小于或等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减征额实际填写;
当本期减征额大于第15栏“本期应纳税额”时,按本期第15栏填写,本期减征额不足抵减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与一般纳税人填报方式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