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5号),饲料产品合格证明不再提交。
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饲料产品应当符合行业主管部门明确的产品质量标准。
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测,一经发现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
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20项税务证明事项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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