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规定,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的解禁日。
问题中提到的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是在2021年8月解禁,因此,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21年8月,税款计算也应按照2021年政策规定执行,其享受的12个月分期缴税政策仅是适当延期了税款的缴纳日期,不改变税款性质。
综上,该笔税款在2022年8月实际缴纳时,可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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