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照护3岁以下婴幼儿子女的相关支出,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每个婴幼儿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纳税人子女处于学前教育阶段,或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自2023年1月1日起,按照每个子女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所称父母,是指生父母、继父母、养父母。所称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养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比照以上规定执行。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为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二)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学历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依据:
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