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设立企业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按规定申报当月及之前的“六税两费”的,依据首次汇算清缴结果确定是否可申报享受减免优惠。 按规定办理首次汇算清缴后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自办理汇算清缴的次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按次申报的,自首次办理汇算清缴确定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不得再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二、新设立企业如果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仍可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
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