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合并,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涉及清算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有关资料?

华审网 2024-05-22 167次阅读
导读:
企业合并,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时,涉及清算的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哪些有关资料?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企业发生《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合并,应按照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进行清算。  

被合并企业在报送《企业清算所得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以下资料:  

(一)企业合并的工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  

(二)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三)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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