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将资金借给公司使用,签订了借款合同,并按照年息4.35%支付利息,该自然人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了增值税、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请问公司按照“股息、红利、利息”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时,计税依据是什么?

华审网 2024-06-07 195次阅读
导读:
自然人将资金借给公司使用,签订了借款合同,并按照年息4.35%支付利息,该自然人到当地税务机关代开了增值税普通发票,缴纳了增值税、城建税以及教育费附加。请问公司按照“股息、红利、利息”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时,计税依据是什么?下面由华审网小编为大家详细解答。

“股息、红利、利息所得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收入扣除增值税附征税费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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